(2015)威文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于鸿昊与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鸿昊,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于鸿昊。被告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华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鸿昊与被执行人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隋炘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培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