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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晓红与被告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虹,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雷晓虹,女,汉族,个体化,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雷晓虹申请执行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申请执行人雷晓虹与被执行人陕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雷晓虹与2013年9月18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9850元由申请人雷晓虹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