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界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界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10号刘某某与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9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界某某已将执行款1950元交纳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刘某某也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