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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界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界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10号刘某某与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9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界某某已将执行款1950元交纳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刘某某也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