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官商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南京鑫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434号原告南京鑫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柘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淑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小宝(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环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鑫环电力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鑫环电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环电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鑫环电力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艳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