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金龙与被上诉人霍现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龙,霍现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龙,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现忠,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金龙因与被上诉人霍现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