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吴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用社;吴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217号 原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汉,男性,汉族,25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信用社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汪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