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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建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建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宝,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名称为南京恒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为320188010170600001XXXX、股金证号码40000XXXX、股数为6160000、企业代码为75688XXXX、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的股金证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审 判 员  王芸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