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唐淑莲与周宗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莲,周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莲。被执行人周宗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8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宗志所有车牌号为川Qxx**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