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邢玉茹与沈树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茹,沈树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 玉 茹 与 沈 树 名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邢玉茹,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固安县。被执行人:沈树名,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容城县。邢玉茹与沈树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固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树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897.22元,未执行689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唯佳审判员 贾军江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