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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王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王春乐,王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80-1号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春乐,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淑琴,女,19657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王春乐之妻王淑琴名下的共同财产740123.79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淑琴(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707015549)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