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婚初关系尚好,婚后因被告染上吸毒恶习,戒毒数次,屡劝不改,且曾用孩子向我及家人威胁索要资金;我曾于2007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08年8月被告因盗窃被判入狱两年,出狱后被告仍不思悔改,依然吸毒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现我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中两间平房及所有家电归我所有;诉讼费各半承担。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2008年8月22日,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5月25日,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8月份后被告曾被强制戒毒数次。另查明: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2007)华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书、(2009)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华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染上吸毒恶习,数次戒毒无果,屡教不改,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陈燕未到庭应诉,关于孩子抚养与财产问题,本案暂不涉及,待被告出现后,原、被告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晓林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