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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启家与卢洋、崔启敏借款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家,卢洋,崔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家,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卢洋,男,199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崔启敏,女,1980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洋、崔启敏家庭银行存款4392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