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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忠英与顾继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英,顾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英。被执行人顾继红。赵忠英诉顾继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继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顾继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顾继红于本裁定生效后3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