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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来法与郑金法、郑永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法,郑金法,郑永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郑来法。被告:郑金法。被告:郑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法诉被告郑金法、郑永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法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来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来法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