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来法与郑金法、郑永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法,郑金法,郑永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郑来法。被告:郑金法。被告:郑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法诉被告郑金法、郑永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法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来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来法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