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但海兵与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海兵,钟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但海兵,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钟莉,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海兵与被告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海兵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但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5元,由但海兵负担。审 判 长 黄 曦审 判 员 张 元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