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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但海兵与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海兵,钟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但海兵,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钟莉,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海兵与被告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海兵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但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5元,由但海兵负担。审 判 长  黄 曦审 判 员  张 元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