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欧阳秋回与何美华、徐上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秋回,何美华,徐上灶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欧阳秋回。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林圣鑫。被告:何美华。被告:徐上灶。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秋回诉被告何美华、徐上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秋回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秋回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欧阳秋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欧阳秋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