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雷与韩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韩立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徐雷,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李旭,男,25岁,汉族,销售员。被告:韩立金,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诉被告韩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立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雷撤回对韩立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徐雷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