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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行非审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立玲,马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隆行非审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立玲。被执行人马飞飞。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隆计征决字()第01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冯立玲、马飞飞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1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决定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1072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李平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