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行非审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立玲,马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隆行非审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立玲。被执行人马飞飞。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隆计征决字()第01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冯立玲、马飞飞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1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决定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01072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李平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