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与张庆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张庆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庆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于和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