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立与虞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虞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00号原告:王立。被告:虞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诉被告虞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立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