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伟禄、胡银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伟禄,胡银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被告虞伟禄。被告胡银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伟禄、胡银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