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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刑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隋贵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隋贵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终字第34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讼原告单位)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贵有,男,1953年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中共党员。2011年1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抓获,2011年1月2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3月30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2年12月25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监视居住,2013年6月24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监视居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贵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隋贵有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唐刑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隋贵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隋贵有因与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周某有债务纠纷,于2009年9月份与其妻子李某甲来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向周某索要欠款。到后因未能和周某取得联系,二人便住在该公司内。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隋贵有在未能要到欠款的情况下将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的汽水混合��、高位罐、高压均质泵等生产设备及物品拆卸并分数次变卖。另查明,2010年11月11日,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乐价鉴字(2010)第16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被毁物品价值489923元。2011年3月22日,该中心出具了关于对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被损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部分更正的通知,提出(2010)第16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中第五项HY-C-51型吹塑机一台基准日价值172500元计算错误,更正为17250元,这样,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被损机器总价值更正为人民币334673元。根据相关证人证言,被损的部分机器曾经是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旧设备,第一次鉴定时对该部分机器作价偏高;另外还有部分被损设备在第一次未进行鉴定。2011年5月18日,该中心又做出了乐价鉴字(2011)第5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新增了二级紫外线灭菌器价值3700元、CP-32型冲瓶机价值26000元,GC型冲瓶机价值9000元,12头手动负压灌装机价值10000元,篮球架价值1000元;对部分设备的作价进行了更改,即:GJB1-25型7.5W高压均质机价值35000元(原鉴定为36000元),30头全自动汽水灌装机33000元(原鉴定为165000元),Z50型汽水混合机12000元(原鉴定为41250元)。根据第二份鉴定,新增作价的机器共价值49700元,GJB1-25型7.5W高压均质机、30头全自动汽水灌装机、Z50型汽水混合机12000元三个设备与第一次鉴定价值差额为162250元。综上,被毁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212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隋贵有供述:他与周某有债务纠纷,在2000年左右他先后借给了周某31万元,支持周某买下了乐亭县砂轮厂,周某经营砂轮厂不到一年把设备卖给了大连远东工具厂,还他了3万元。2002年6月姜某和周某决定联合办厂,但这期间周某被判刑,他就��周某当时的妻子楚美艳,让她还钱,经和楚美艳、姜某协商,在2002年12月成立了乐亭县大庄园食品厂,由姜某出设备和技术,利润的四分之一给楚美艳,但楚美艳说把利润给他,姜某经营了十一个月赔了钱,他就给姜某打了28000元的欠条,他接手经营大庄园食品厂。当时姜某和楚美艳都同意他这样做。2005年周某出狱,大庄园食品厂就停产清算,周某给姜某打了38000元的设备欠条,给他打了一个254000元的欠条,其中包括他的设备款折合了4万元。之后,周某陆续还他了两万八九千元,到2009年6月不给他钱了,他和老伴李某甲就来到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并住在那向周某要钱。在2009年12月16日的前两三天他和老伴决定找周某的岳母陈某丙商量卖厂里的东西还钱,陈某丙没答应。在2009年12月16日早上8点40分他和老伴找了三个收废品的人把厂里南面饮料车间的罐装车间的设备用气割割下并直接装上车,装满了三辆三码车,下午4点30分,陈某丙来了,不让装并报警了。后在2009年12月19日、20日他把这些设备卖给收废品的了。在2010年卖的篮球架子和暖气片等。他把乐亭县绿洲食品公司南车间中间小屋配料间的设备全卖了,有大铝罐、一台均质机、一台胶体磨、一个不锈钢夹层锅;配料间西边的墙角还有一台12头负压灌装机、一台简易手动拧盖机、一台易拉罐一头自动压盖机,还有带2米长链条的一台链条机;南车间东北处与中车间东侧相连的房间的东南角有一台吹瓶机壳、与吹瓶机配套的一台烤箱壳、一个台钳;在厂内花坛边的一个篮球铁架、北边办公室冻坏的五个屋的暖气片,每屋一组,每组约十片,这篮球架、暖气片共卖了375元,卖给收废品的了,开始人家不要,他把大庄园食品厂的营业执照(上面有他的法人名)、周某给他的欠条给��废品的看,收废品的才要了,他不认识收废品的人。2、被害人陈某丙(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述:隋贵有夫妻说她女婿周某欠他们的钱,2009年8月他们就搬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院内住,2009年12月16日下午4点,她发现厂房里的设备没有了,还看见两男一女和隋贵有夫妻二人在厂子里称设备,她就报警了。隋贵有一共卖了四次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她,股东是她和周某,2007年8月份左右,她以厂子的设备作抵押,向乐亭县信用联社贷款66万元,由乐亭县万佳担保有限公司做的担保,2009年11月20日的还款日期,但由于周某受伤等原因,钱没还上,最后由担保公司还清的贷款。2010年1月10日下午,她看见绿洲食品有限公司院内有一辆三码车,上面装着公司被拆下来的设备,后来她找工促局的人来,他们没有把设备拉走,但第二天设备和车全没了。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大多数是2007年3月24日从廊坊市凌云机械制造公司买的设备,设备上面有生产日期。另外,2008年8月从滦南姚某甲买了汽水灌装机一台、汽水混合机一台、压盖机一台、化验设备一套、风淋室一个、净化器一个、热收缩机一台、链道两套、冲瓶机一套。2008年9月经刘某甲介绍,从邢台水处理研究所买的12头全自动负压灌装机一套,安装在南数第三排车间纯净水生产线上。被毁设备她列了清单。3、被害人周某(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股东)陈述:他现任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陈某丙,他是董事。他从1999年到马头营承包乐亭砂轮总厂,后来买断了,1997年他跟隋贵有借过8万元,到1998年末他欠隋贵有16.2万,到2000年砂轮厂停产,他和隋贵有介绍的姜某商量转产饮料一事,2002年春建的大庄园食品厂,他投厂房、��修及流动资金8.7万元,姜某投入旧设备,隋贵有任副厂长,在2002年6、7月份他在宽甸因职务侵占被判刑三年,2005年5月份释放的,10月份他和姜某、隋贵有对大庄园食品厂进行了清算,他给隋贵有补偿四五万元钱,隋贵有在经营期间的饮料商标、包装原料、一台塑料袋罐刨冰机,一台五六个头的简易灌装机,一台三码车归他,姜某的所有设备在2009年6月折合35850元归他了,他给隋贵有和姜某都打了欠条。后隋贵有彻底不想再入伙了,他俩就把他们之间的债务重新写了个借款据。最后他欠隋贵有254000元,折合的4万元设备款包括在这254000元里面。他从2006年以来还隋贵有了一部分钱。2007年4月他和陈某丙注册成立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他和陈某丙对半投资,公司成立后购买了新设备。从2008年开始与滦南的武建明、陈作新合作,滦南冰雪饮料公司带过来一部分设备。2005年10月份大庄园食品厂清算以后,因为要购买新设备,大庄园留下的设备都被他当废铁卖掉了。只有姜某留下的一个高位罐和液体包装机他没有卖,其中高位罐他后来安装在12头全自动负压灌装机生产线上了。2011年1月19日他被释放后看到姜某留下的液体包装机还在公司厂房里,丢失的设备有:2007年他从廊坊凌云公司买的一套纯净水生产线的纯净水设备中缺少了一个二级紫外线灭菌器和一台制冷机;30头全自动汽水等压灌装机生产线都没有了,包括一台冲瓶机(反冲瓶机)、链道、30头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12头全自动负压灌装机生产线(果汁生产线)缺少了一个高位罐(姜某留下的)、链道一套、一个工作台、均质机、胶体磨、夹层锅;在南车间东出口一套独立的吹瓶机;在刷瓶车间一套刷瓶机,机子是他们自己做的;在中间库房一台冲瓶机、一台易拉罐6头旋盖机、24头灌装机的主头、两台手动旋盖机。最南边30头全自动汽水等压灌装机生产线是2008年从滦南姚某甲处买的;北边12头全自动负压灌装机生产线中12头负压灌装机是2008年从邢台水处理研究所购买的,其余配套设备(均质机、胶体磨、夹层锅、链道)是陈某丙从廊坊买的;中间18头手动汽水等压灌装机生产线是和滦南冰雪饮料公司合作时,滦南冰雪饮料公司带过来的。4、证人姜某证实:他曾和隋贵有、周某经营大庄园食品厂,也就是现在的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隋贵有曾在2002年以前在乐亭县马头营周某的砂轮厂帮助周某经营,但不是股东只是打工,隋贵有当时只是借钱给周某,只是为了要利息。2002年6、7月份他和周某签订了合伙办厂协议,协议书上写明了他出技术和设备,周某出资负责基建,详细设备等工厂正式投产后再清点,以清点设备清单为准,这时周某一边进行厂房改造一边把砂轮厂的设备卖了,听说卖了60万,但是正在筹建办厂,厂房改造基本完成,马上可以生产时,周某被抓起来判刑了,当时他的设备都到位了,(有锅炉一台、水箱两个,胶体磨一台、大铝罐两个,均质机一台,不锈钢饮料泵一个、吹瓶机一套、6个头的汽水灌装机一台、浮桶一个、大浸瓶槽一个、刷瓶机一台、冲瓶机一台、杀菌槽一个、塑料焊枪一个、压盖机两个、豆浆磨一个,盘秤一个、天枰一个、过滤器一个,都是他从辽宁老家工厂拉来的旧设备,价值26000元左右。新设备有夹层锅一个,打码机一个,共价值6800元)因为当时隋贵有和周某属于同一方,一直参与工厂的筹建(他们什么关系不清楚,他一直是和周某一人谈协议,签合同也是针对周某一人),他就和隋贵有又重新在与周某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在2002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承认他与周某的合同,他是乙方,隋贵有是甲方,然后按照投产时设备的情况列了一份乙方投入设备清单,由隋贵有和他签的字,然后他俩经营了大约一年多。后来他和隋贵有经营期间,他俩又分别投入了流动资金,他投入了28000元,隋贵有投入的具体数目他记不清了,跟他差不多。期间他俩共同出钱从沈阳添置了一台液体包装机价值6000元,因为他距离太远,没有时间参与经营,2004年1月他就和隋贵有口头商量说他撤出,他将设备留在工厂由隋贵有一人经营,隋贵有每年给他八千块钱的租金,另外他投入的28000元流动资金在2005年周某回来后,隋贵有给他打了欠条,但到现在还没有还,后来隋贵有自己经营了大约一年,期间隋贵有又添了一台小型12头饮料灌装机,价值2600元,是他联系给他买的,一台手动易拉罐封口机,从唐山买的,花了3000元,还有一台二手农用三轮车,���值26000元,后来因为国家对饮料生产行业有新规定,隋贵有没有钱投入新设备,停产了半年到2005年9月周某释放回来,2005年10月23日他们三人共同对大庄园食品厂的资产搞了一次清算,周某打算重新开业经营。清算完后他和隋贵有都回家了,2009年6月3日他来乐亭找周某,大庄园已经改成绿洲了,周某也没有提入股办企业的事情,并且他发现周某把他原来投入的设备基本都卖了,然后周某就把他原来的设备作价,折合了35850元钱,并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说是2010年6月2日前还清,2009年6月周某说除了夹层锅、均质机、不锈钢饮料泵及吹瓶机的一部分,其他都没有了,他没有细看周某上的新设备,也不知道隋贵有的设备怎么处理的。他和隋贵有经营期间合伙购买的一台液体软包机结算时没有处理这台设备,2010年1月18日看见还在厂子厂房里,夹层锅、均质机、不锈钢饮料泵及吹瓶机的一部分没有看见。5、证人李某甲证实:隋贵有和周某有债务关系,在2009年9月份她和老伴隋贵有向周某要账就住在了绿洲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在2009年12月16日上午7点半左右她在厂边找了收购废品的,当天拆下的设备有均质机、角膜机、夹层锅、不锈钢罐及其它她叫不上来的设备,这些设备名称是她听别人说的音,哪个字她说不好。在2009年12月19日、20日她和隋贵有两次将这些设备卖给收废品的了,她认为拆的是以前隋贵有和姜某经营期间的设备。并证实在2010年1月份她和隋贵有将绿洲院内的一些破烂卖给收废品的了,有三个旧油桶、一个破梯子、两三根铁管等。6、证人姚某甲证实:他在2008年8月3日到10月15日间在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安装机器设备,2010年1月14日他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看到在南数第一排车间里没有了一个纯净水机,三个不锈钢罐,一个冲瓶机,冲瓶机的一个罐,这些是南边第一排西数第一间没有的设备,西数第二间有一个压盖机、链轨一条、均质机一台没有了,第二间的套间里没有了一个夹层锅,南边第一排西数第三间的西南角有一个不使用的混合罐没有了,紧邻南边第一排车间往北走有一个相通的车间,里面有一个长2米的洗大瓶的不锈钢槽子没有了,在南数第二排车间东边那个大屋南边一排池子上的旧窗户、池子西边有两个老式的压盖机、另外在这一排车间有一些废管、废旧瓶盖、一台吹瓶机、一台压盖机(玉田产的较破)没有了,南数第一排车间墙西边一台旧制冷机、南数第三排车间西数第一个车间有一台打包机、西数第二个车间里一台消毒柜、这个车间灌装机上的部分链道、紧邻南数第三排向南的一个小屋里有一台气泵也没有了。这是同他在2008年10月15日安装完设备相比有这么多的设备没有了,���后他没有来过这个厂子,有一部分是原来就有的,有一部分是2008年8月份他卖给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有一台30头全自动灌装机、一台汽水灌装机、一台压盖机、一条链道、一台包装机以及一套化验设备,这些设备除包装机及化验设备外其他都安装在公司南车间最南边30头汽水生产线上了。30头全自动灌装机是他在1999年从唐山一家饮料厂购买的旧的,当时花了人民币8.5万元,产地是江苏张家港。汽水混合机是Z50的,是1997年他从廊坊花31000元购买的新机,产地是江苏张家港。压盖机是一个头全自动的,是1997年他从廊坊购买的新机,产地是江苏张家港,也叫旋盖机。链道是1992年从廊坊购买整条生产线时带来的,长约16米,包装机是1997年他花3000元从唐山购买的新的,平时也叫烤箱,与软包装机不一样。另外还卖给绿洲公司一部分化验设备及风淋机、净化器等,这些��备周某和陈某丙给了他16万元。在2011年7月21日经姚某甲辨认从刘某甲处拍摄的刘某甲从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借的汽水混合机的照片证实,照片上的汽水混合机与他卖给陈某丙的那台还有些区别,他记得汽水混合机标牌上只有“ZX-50”几个字样,其他什么都没有,也没有黄色玻璃转子流量计右侧的白色玻璃表。7、证人刘某甲证实:他和乐亭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有过生意上的来往,大约在2009年,他从陈某丙那借了一台混合机,控制箱上写的是“一次性混合机”,玻璃转子流量计是“LZB-50”的,混合罐上没有型号,也没有标牌。8、证人陈某甲证实:在2009年12月16日下午4点她母亲陈某丙说乐亭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不见了,她和陈雨陪她去看,她们去后看见厂子大门锁着,她通过厂子窗户发现厂房里的混合机没有了,她妈就报警了。当时厂子大门锁着她们进不去。绿洲���股东是她妈和她丈夫周某,她妈是法人代表,因为周某个人与隋贵有、李某甲有债务关系,隋贵有她们两口子找周某要账,但周某在2009年8月5日被打住院,李某甲就搬到公司里住,说等周好了再解决,后来隋贵有也搬进来,当时她们也同意。但后来隋贵有两口子换了厂子的锁,不让她们进厂,说周某欠她们钱,她们发现东西少了就报警了。9、证人陈某乙证实:他是陈某丙的丈夫,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丙,厂子没有隋贵有的股份。10、证人张某甲证实:2009年12月16日下午5点她和她丈夫张某乙在马头营西地村一个厂子收破烂着,一个卖给她们破烂的老头记账,她丈夫和张某丙及一个小名叫宝春的人就往三码车上装破烂,一会儿公安局的人就到了。三码车上装的全是铁,她也没有仔细看,装了三辆三码车。她不知道厂子是谁的。11、证人李某乙证实:2009年12月15日下午2点左右,他收破烂走到西地村村南的一个厂子门口时,有一个妇女和一个男子就截住他,这两人冲他说想处理厂子的东西,他就到了厂子里,这两人就将厂子五个屋的门打开了,他就跟着这两人看,后来讲好了价钱。16日上午8点多,他叫张某乙和张某丙与他一起去收的。他们装的铁、不锈钢等东西,他还用气割把一个链子割开了,把一个架子装在了车上。他收的废品是绿洲公司南边第一排车间和第二排车间里的。收的东西叫什么不知道。当时卖废品的老爷子问了一下废品的价钱,同时指出哪些废品卖,让他过来拉。他不知道这个卖废品的与别人有纠纷,他们把废品装了三个三码车,后来警察来了,就把收的废品放在厂子里,没有要。12、证人张某乙证实:2009年12月16日7点多钟,李某乙到他家来说饮料厂有点破烂想卖,他就开三码车和张某丙共三人去了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到后这个厂子的一男一女都是外地口音就指挥他们拆要卖的东西,是从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边第一排、第二排车间拆的,他们拆完后就往各自的三码车上装,正装着公安局的人就到了。13、证人张某丙证实:2009年12月16日早上七点半李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帮着收废品,八点半他和李某乙、张某乙来到那个汽水厂,到那后一个老爷子给他们带到一个生产间,他指着里面的东西说这点玩意不要了,他们就开始拆,老爷子说没有用了,要做出口服装,他也没有多问,就按老爷子说的往下拆,然后搬到三码车上,到快天黑时,他们就想整理回家,老娘子说外面来了个人,说不让整了,说是有纠纷,后来听说有人报警了,他们就停在那等着,一直到派出所的到了。他们从第二排车间搬了两个铁箱子,一个铁桶,还拆了两个机器,用扳子和气焊拆的,共���千多斤。是李某乙和老爷子讲得价钱,按废铁收。那个老爷子和老娘子在里面住,他以为东西就是他们的,不知道有纠纷。14、证人赵某证实:他平时开手扶车下庄收废品,2009年12月的一天下午一两点姓隋的媳妇拦住他问他收破烂不,他说收,后来姓隋的带他进厂房看了看东西,他看到有生产饮料的生产线,但都被切割了,大多数是不锈钢,他们讲好4块钱一斤,隋叫他第二天早上8、9点去拉,他问隋这个厂子不是陈某丙的吗,隋说不是,让他天天来拉就中了,他这小手扶车能拉半月,这样他们就联系上了。他就通过隋,从这厂子收过四车废品,共给老隋了6000多元钱。15、证人王某证实:2009年12月19日、20日他从老赵(赵某)手里收了四车废品,都是不锈钢、铁、铝合金的东西,老赵告诉他是从曹庄子附近一个饮料厂收的,这个厂倒闭了,停了好几年了,一个厂子���板卖给他的。那个老板说他们厂的东西够老赵拉半个月的,他就把东西收下了。20日下午五、六点,老赵送第四车时,饮料厂的厂长陈某丙就来了,说老赵拉的不锈钢等废品都是她的东西。这样他们就先报警了。16、证人姚某乙证实:他在王某的废品点做工,2009年12月19日、20日一个交废品的开手扶车交来四趟铁和不锈钢件,20日新寨派出所的就不让他们动这些东西了。证实的情况与赵某、王某证实的一致。17、证人李某丙证实:他平时下庄收废品。2010年1月10日他和他老婆开他家三码车到乐亭收废品,从一家停产的饮料厂收的废品,还被人截住着,说是厂子有纠纷。饮料厂在马头营镇曹庄子附近,饮料厂的名字叫大庄园。当时厂子里住着老两口子外地人。当时他们拦住他问他旧纸壳要不要,他说要,然后他们领他到厂子看有一堆旧纸壳,当时他就给价是3毛钱一斤��约700斤,先装了一车没有装完,老爷子让他再拉一趟,说是还有些废铁一起卖给他,他就在第二天上午10点多又去了,正在装废铁时,老爷子突然说了一句:“你走吧,谁拦你也别停。”他一听准是里面有事,就问老爷子,老爷子说没事,还给他看了法院的文书。下午4点左右,他们刚走到快进庄被一个50左右岁的女的拦住了,说厂子是她的,还报了警,派出所的到了说里面有纠纷,他们等了半天没有说法,就调头奔沿海路,后来又被大清河边防哨所的拦住了,边防的一听是经济纠纷也不受理,让他们自己解决,后来他们又把车开走了,连同车上的东西一起拉回家了。东西被卖到了刘某丙的废品站。约1000斤纸壳子,1000斤铁,铁是两个铁油桶,一个篮球架子,还有一个铁梯子,除了铁梯子都被他卖废品了,铁梯子还在他家。其他是啥东西他记不清了。他买这些东西花��2100元,最后卖了2500元。18、证人刘某乙证实:2010年1月10日晚上李怀朋找到她丈夫刘善礼说他们在乐亭收废品被截住了,后来刘善礼拉着李怀朋去的,半夜才回来。在哪里收的废品他不清楚,她家的车是辆红色佳宝面包车,已经卖了。李怀朋爸叫李某丙。19、证人刘某丙证实:2009年到2010年初,李某丙到他这交过几次废品,具体哪天他记不清了。2010年1月份李某丙是否来交过废品他想不起来了。他收的废品一般都是卖给外地收废品的,2010年1月份收的废品基本上都卖了。20、证人李某丁证实:他从2004年在马头营镇大庄园食品厂打工,当时厂子的负责人是东北姓隋的老头,后来姓隋的说厂子要换设备,要停产就让他们先回家了。21、证人郭某证实:他在马头营镇西地村的大庄园食品厂打工着,从2004年的冬天干了几个月就不去了,厂子当时的负责人叫老隋,东北人,是谁的厂子他不知道。他在工厂打工时没有增添新的设备,都是生产饮料的设备。当时有两套设备,一种是制作汽水的,一种是制作果汁的,具体叫啥名他不清楚,记得是旧的,生产汽水的总坏,生产果汁的是新的。后来姓隋的告诉他们厂子经营不下去了,要换新设备,让他们先回家了。22、证人刘某丁证实:他在大庄园食品厂干会计着,后又改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他给周某用了他的会计证,办了公司牌照,他就不干了。2000年左右,周某承包砂轮厂干了不到三年就把厂子买下,干了两年又把厂子的设备卖了,卖设备的25万元转给政府,厂内的房产等就归周某,地皮让周使用30年,周某就启动饮料厂,东北来了一个姓姜的,姜某和隋贵有好,这隋贵有是周某买砂轮厂时带来的,说是让隋当厂长,隋贵有只是看着厂子,姜某也是隋贵有介绍来的,姜某和周某要合伙开���料厂,从东北拉来的一台汽水机,三四个大铁罐子,一台制果汁的像大铁锅的加热的,不锈钢的还带一个泵,一台搅磨,不知道谁出钱整来的,2002年周某进了东北的监狱,姜某和隋贵有就又二人合伙办了工商执照,厂名为大庄园食品厂,他看执照上是他俩的名字,周某前妻楚美艳也知道他俩办执照,办下后她就回东北了。从2002年老姜和老隋共同经营大庄园食品厂,有一年厂子亏损了两万块钱,老姜就不再经营了,老隋就自己经营大庄园了一年多,时干时停,2005年周某出狱来饮料厂,他又张罗要经营这厂子,到2006年或2007年,周某把厂名改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当时用陈某丙的名字起的执照,又使了他的会计证,他在绿洲干了一个月的会计就不去了,老隋也在公司改成绿洲后就走了。除以上他说的设备外,老姜和老隋在生产期间又添了一台压盖机,一台灌装机,还有一台链条机,老隋自己经营期间没有添加设备。周某换绿洲牌照时,2007年他又去厂子,车间内的设备全部换新的了,不知旧设备哪去了。他当时在车间看到的全部是新设备,但车间里他没有全看过来,因为厂里三排车间,不知咋回事,他看应该是进了新的设备。周某与老隋咋交接的他不知道。不知道周以后用没用老姜和老隋干时的设备。在2002年周某进监狱时,由砂轮厂改大庄园时周某出钱装修车间着。23、证人曹某证实:他从2000年在廊坊凌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饮料机械的销售工作。证实物价鉴定列表中1-7、9-10项设备为他公司生产销售,证实了列表中物品在2009年12月份在他公司的售价都是税后价格,2007年他公司与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有过销售记录,当时买卖价格与明细表中的价格基本一致,当时他公司给过对方销售发票,他公司的详细销售记录���有了。24、姚某甲的指认照片19张及辨认笔录。25、周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周某指出在辨认的物品中:(1)一个圆锅型部件及部分圆管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果汁生产线上的设备,名叫夹层锅;(2)一个调控开关、圆形缸体及半圆形铁圈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30头汽水生产线上30头自动灌装机的调控开关及缸体和滑道;(3)一个喇叭形漏斗原为该公司南车间果汁生产线上胶体磨的放料斗;(4)一张方形铁板及一个圆柱形铁罐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30头汽水生产线上汽水混合机的底座及主体承装罐;(5)两张半弧形铁皮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30头汽水生产线和果汁生产线上两台反冲瓶机主体外壳;(6)一个圆形、中间带轴的铁圈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台独立的12头手动负压灌装机的主体头;(7)两张长形铁板(较窄)及部分铁链原��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果汁生产线上12头负压全自动灌装机的外壳及链道;(8)两张长形铁板(较宽)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30头汽水生产线上30头全自动汽水灌装机的链道外壳;(9)一个U型管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北车间纯净水生产线上二级紫外线灭菌过滤器的配件;(10)一张写有“均质泵”标识的方形铁板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果汁生产线上的高压均质泵外壳;(11)一张拱形铁板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30头汽水生产线上自动旋盖机外壳;(12)五张方形铁板(一张红色)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一台独立吹瓶机的外壳;(13)四张方形铁板(其中一张带有圆孔)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30头汽水生产线配套设备中一台6头易拉罐灌装机的外壳;(14)一个圆形大铁桶原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南车间果汁生产线上的高位罐。辨认人周某表示���确认设备外其余物品因被拆散,不能辨认出具体设备名称。26、乐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录像光盘七张(其中陈某丙提供二张)。27、(1)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乐价鉴字(2010)16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2)2011年3月22日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乐价鉴字(2010)161号中05项HY-C-51型吹塑机1台基准日价值172500元更正为17250元,其他不变;(3)2011年5月18日乐亭县物价局做出了乐价鉴字(2011)5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4)2011年8月2日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的说明。28、(1)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陈某丙,成立时间2007年4月10日,注册资本50万)、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变更登记(2009年4月3日法人代表由陈某丙变更为陈某甲,2009年8月12日法人代表变更为陈某丙);(2)大���园食品厂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02年12月15日颁发,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姜某)、大庄园食品厂变更申请(2004年2月18日负责人变更为隋贵有)、免职书(2004年2月18日免去姜某在大庄园食品厂负责人职务,合伙人签字隋贵有、姜某)、法人代表登记表、选举书(隋贵有为大庄园食品厂负责人);(3)大庄园食品厂于2006年12月5日被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在信用社的存款凭条、曹庄子信用社出具的绿洲公司存款证明等)、绿洲公司章程修正案、2009年8月7日陈某丙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经理的任职文件一份、陈某丙信息表。以上材料均为由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复印件。29、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书证材料:2002年6月25日周某与姜某合伙协议书(证实姜某与周某合伙办厂的情况,周某负责��房及流动资金等,姜某负责设备及安装、技术、管理);丢失物品清单;联合办厂补充协议(因2002年6月25日协议未能履行,补充协议,签署人为姜某和楚美艳,写明周某回来以前由姜某担任法人代表);起诉书(周某起诉隋贵有在其不在期间对饮料厂进行非法的经营);借款协议书(2005年10月23日隋贵有同周某的协议书);大庄园食品厂停止清算书(2005年10月23日);借款收据(2006年8月8日周某借隋贵有254000元,以往所有协议合同借据无效);陈某丙与陈作新的协议书;举报信;砂轮厂的情况说明;公司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砂轮厂经营合同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设备发票与清单(2007年3月24日绿洲公司从廊坊凌云机械制造公司购买饮料设备的销售发票七张99000元、一张32000元,凌云机械销货清单);陈某丙与周某的合同书;财产委托书;李某甲进厂原因。30、2002年12月3日甲方隋贵有、乙方姜某签字的乙方投入设备清单;2009年6月2日大庄园食品厂合伙企业清算书补充欠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31、乐亭县万佳信用担保公司关于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的情况说明、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物概况、动产抵押登记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两份(一份为抵押贷款36万元,还款期为2008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2日;一份为抵押贷款30万元,还款期为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9月12日)。32、抓获经过(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隋贵有在其家中抓获)。33、被告人隋贵有的人口信息、体检表、体检报告、保外就医医学诊断证明。3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1)、2008年8月4日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复印件;(2)、2009年9月9日乐亭县万佳信用担保公��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复印件;(3)、陈某丙2007、2008年购买设备的三张借据复印件;(4)、四份证明复印件;(5)、被毁设备明细及数额清单。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隋贵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隋贵有提出的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隋贵有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隋贵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隋贵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212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以经济赔偿数额低,原审被告人隋贵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上诉人隋贵有与其妻子李某甲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向周某索要欠款未果,便住在该公司内。期间,上诉人隋贵有将该公司车间内的汽水混合机、高位罐、高压均质泵等生产设备及物品拆卸并分数次变卖。经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2123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隋贵供述,被害人陈某丙、周某陈述,证人姜某、李某甲、姚某甲、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赵某、王某、姚某乙、李某丙、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丁、郭某、刘某丁、曹某等人的证言,照片及辨认笔录,乐亭县公���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录像光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备清单,企业清算书补充欠款协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以上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隋贵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造成上诉人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所提经济赔偿数额低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经庭审认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依法判决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隋贵有所提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有被害人陈某丙、周某陈述,证人江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隋贵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隋贵有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乐亭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和隋贵有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王振峰代理审判员  陈宝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