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曹四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7号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柏花,女,汉族。系申请人肖某某之祖母。申请人肖某某请求宣告曹四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某诉称,申请人与曹四妹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肖嗣东于2008年因病死亡,母亲曹四妹不堪家庭重负于2011年1月4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曹四妹失踪。经查,申请人肖某某与曹四妹是母子关系,2003年05月05日生肖某某。曹四妹,女,汉族,1977年01月06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莲荷村1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70106664X。申请人之父肖嗣东与曹四妹于1997年结婚,属夫妻关系。2011年肖嗣东死亡,死亡后不久,曹四妹于2011年1月4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镇禾苍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曹四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四妹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肖某某之祖母李柏花自愿作为失踪人曹四妹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曹四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肖某某作为曹四妹的儿子,申请曹四妹为失踪人,申请人肖某某之祖母李柏花自愿作为失踪人曹四妹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四妹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柏花为失踪人曹四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