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郭炳棠与郭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炳棠,郭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9-1号申请人:郭炳棠。被申请人:郭钦。本院审理申请人郭炳棠诉被申请人郭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郭炳棠驾驶电动车与被申请人郭钦驾驶粤XX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郭炳棠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钦驾驶的粤XX号摩托车,价值3000元,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炳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钦驾驶的粤XX号摩托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傅铭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