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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陈春娥与李守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娥,李守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陈春娥。委托代理人张建荣,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曹学操,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娥与被告李守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娥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娥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原告陈春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