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陈春娥与李守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娥,李守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陈春娥。委托代理人张建荣,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曹学操,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娥与被告李守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娥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娥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原告陈春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