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冻结某某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存款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娟等,桂林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娟等5人。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X地。法定代表人林某凯,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娟等5人与桂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