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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冻结某某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存款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娟等,桂林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娟等5人。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X地。法定代表人林某凯,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娟等5人与桂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