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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志航诉张卫平、邝彬彬、惠州市标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航,张卫平,邝彬彬,惠州市标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汉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19号之五原告:陈志航,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平,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邝彬彬,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卫平妻子。被告:惠州市标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平。第三人:张汉昌,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航诉被告张卫平、邝彬彬、惠州市标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汉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70元,减半收取为89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3935元,由原告陈志航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浩代理审判员  黄国锋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