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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魏某某,男。被告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8.2元,减半收取321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司占亚人民陪审员  杨红玲人民陪审员  张韶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凯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