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西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满荣,总经理。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董事长。被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7元,减半收取4314元,由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