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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西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满荣,总经理。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董事长。被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7元,减半收取4314元,由原告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