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司某驾驶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开往上海市。23时15分许,途经320线330km+0m(杨村桥)路段时,被告人司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车辆尾随撞上由辅道走到机动车道上来的行人何某,造成行人何某当场死亡及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司某一方已预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被告人司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司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司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司某驾驶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开往上海市。途中因雪天路滑车辆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带,造成车辆左前大灯损坏,被告人司某未予及时维修继续行车。23时15分许,途经国道320线330km+0m(杨村桥)路段时,被告人司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车辆尾随撞上由辅道走到机动车道上来的行人何某某,造成行人何某当场死亡及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系由被告人司某驾驶肇事车辆,及事故发生后,其发现肇事车辆的前两只大灯均已损坏等事实。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人司某及韦某系其聘用的驾驶员,及事故发生后,韦某曾打电话告诉其被告人司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等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5.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司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6.车辆检验报告,证实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转向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灯光不合格。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何某系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8.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司某的身份情况。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司某系主动投案。10.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司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d。11.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机构代码证、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的权属及保险等情况。12.交通事故死者户籍证明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何某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情况。1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肇事车辆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被扣押及发还的情况。1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证实交警将本次事故相关材料向当事人双方出示,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15.被告人司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世俊人民陪审员 毛毓菲人民陪审员 邵梓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