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837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2013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任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903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吴××利用其嘉兴市金茂家电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虚构可以买到低于市场价的格力空调的事实,先后与浙江省湖洲市、德清市、海宁市以及本市南湖区等多地的电器零售商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进行空调交易,多次骗取预付款,合计895000元;后又以公司搞活动送客户电脑为由,骗取价值8900元的戴某笔记本电脑2台。后被告人吴××将手机停机,改名换姓,携款逃匿,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具体如下:1、2012年12月25日、2013年2月22日,先后二次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泰安路恒昌家电负责人张某处骗取100000元。2、2013年1月23日,从浙江省湖州菱湖浙北百姓家电负责人沈某处骗取10000元。3、2013年1月24日,从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时信家电负责人应某某处骗取10000元。4、2013年1月25日,从浙江省湖州市菱湖正大家电负责人包某某处骗取10000元。5、2013年2月1日、7日、3月4日,先后三次从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怀特电器店负责人陈某某处骗取65000元。6、2013年3月19日,从浙江省海盐格美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某某处骗取100000元。7、2013年2月24日,从浙江省湖州善琏建浩家电负责人沈乙处骗取10000元。8、2013年2月25日,从浙江省湖州南浔重兆新亚通讯器材商场法人代表陈甲处骗取30000元。9、2013年3月5日,从本市南湖区新丰镇永尧家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丙处骗取300000元。10、2013年3月6日,从浙江省海宁许村森华家电修理部负责人汤某某处骗取30000元。11、2013年3月6日,从浙江省平湖市兴荣电器经营部负责人蒋某某处骗取50000元。12、2013年3月8日,从浙江省湖州市东林新民家电负责人丁某某处骗取20000元。13、2013年3月12日,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陈乙处骗取60000元。14、2013年3月18日,从浙江省德清新市国纬家电商行负责人徐某某处骗取50000元。15、2013年3月19日,从浙江省德清高桥勇盛家电商场负责人徐某处骗取50000元。16、2013年3月20日,从本市南湖区承启网络有限公司骗取戴某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8900元。案发后,戴某笔记本电脑2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吴××处扣押赃款292600元及用赃款购置的新方某桑葚酒138箱、空调2台、热水器1台、电视机1台、传真机1台、黄某某属项链1条、黄某某属手镯2只、黄某某属挂坠1个、三菱翼神汽车1辆、写字桌1个、洗衣机1台、沙某2个。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沈某、应某某、包某某、陈某某、钱某某、沈乙、陈甲、沈丙、汤某某、蒋某某、丁某某、陈乙、徐某某、徐某、范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收条,银行卡、信用社及网银明细查询单,客户回单联,出库单,被告人吴××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人吴××的银行账户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903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赃款292600元、用赃款购置财物评估拍卖后的价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敏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钱金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珺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