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14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室。被告:戴某(曾用名代红武),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戴某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