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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龙治政与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治政,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龙治政委托代理人:李牧军委托代理人:李春刚被告: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群峰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治政与被告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治政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芙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治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治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龙治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