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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廖积明与莫蕊荣、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积明,莫蕊荣,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廖积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莫蕊荣,居民。被告卢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积明与被告莫蕊荣、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积明承担。审判员  赵正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