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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宋某甲之兄。上诉人雷某某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事实:2010年7月,雷某某与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初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该病时有发生,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3年4月19日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宋某甲离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本院退还上诉人雷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文强代理审判员  安维科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