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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闫如利与王春林、倪开清、董连玉、周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如利,王春林,倪开清,董连玉,周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闫如利,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九龙岗镇矿××室。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办事处××队××号。被执行人:倪开清,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执行人:董连玉,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大酒店旁。被执行人:周长松,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路清××号。申请执行人闫如利与被执行人王春林、倪开清、董连玉、周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现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如利于2013年8月26日向我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