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苏州乔克威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圣开纳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乔克威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圣开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商初字第0585号原告苏州乔克威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富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启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彪,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圣开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鹅荡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ZHANGLEQI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乔克威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乔克威尔公司)诉被告苏州圣开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圣开纳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辛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彪、被告委托代理人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克威尔公司诉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向其采购支架��盘等货物共计人民币200611.15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0522.43元,余款160088.72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圣开纳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向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约125000元,其愿意在扣减损失以后承担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根据被告口头要求向其提供支架、托盘等产品,共计200611.15元。被告于2012年3月2日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522.43元,尚欠160088.72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发票、签收单、收款凭证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另,审理中,被告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其提供了质检记录单、零件检验规范、照片一组、零部件1个,证明由于原告使用回料生产的产品,存在开裂、变型等质量问题。原告质证后称质检记录单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其没有签字确认。关于质量约定其没有收到过,照片和实物无法证明是其向被告供应的产品,且其从来未收到过被告提出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供发票及被告的付款情况可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0088.72元,被告理应支付。关于质量问题,由于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被告提供的质检记录单、零件检验规范都由其单方制作,没有原告的签章确认,无法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就产品质量有过约定,亦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失情况,且被告确认原告所供的产品其已全部销给了国外客户,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圣开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乔克威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08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1元,由被告苏州圣开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