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5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朱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朱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616号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思慧。委托代理人吴兰。委托代理人郑昆仑。被告朱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市吉翔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