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文利与高万良、田保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利,高万良,田保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黄文利。被告:高万良。委托代理人:缪希永,滦平县滦平镇三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保芹。系高万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利与被告高万良、田保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文利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