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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文利与高万良、田保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利,高万良,田保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黄文利。被告:高万良。委托代理人:缪希永,滦平县滦平镇三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保芹。系高万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利与被告高万良、田保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文利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