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蒋小刚、肖亮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刘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英与被告蒋小刚、肖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秀英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