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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蒋小刚、肖亮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刘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英与被告蒋小刚、肖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秀英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