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童学贵与王蓉芳、王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学贵,王蓉芳,王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童学贵。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王蓉芳。被告;王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学贵诉被告王蓉芳、王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学贵撤回对被告王蓉芳、王华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连华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人民陪审员 俞校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