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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吕秀红与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红,张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吕秀红。委托代理人王大平。被告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红与被告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秀红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吕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