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涂某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宝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涂某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旭,(又名洋洋),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郏县,住所地宝丰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旭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晓艳、刘晓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涂某旭在宝丰县中医院将停放在老住院部东边李某1的黑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650元。2012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涂某旭伙同田某、傅某(上述二人已判决)到禹州市文殊镇广电商场门口,将艾少锋停放的黑色豪爵铃木海王星HS125T型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5760元。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旭伙同田某、傅某到禹州市文殊镇广电商场门口,将刘秋琴停放的黑色SUZUKI(铃木)QS11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250元。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涂某旭伙同田某到汝州市中医院北院门口,将李某2停放的红色雅马哈JYM125-3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5270元。2012年10月或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旭到宝丰县城德信泉超市门口,将孙某停放的雅迪牌简易款贵妃紫(车架号595121126700979)电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0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涂某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涂某旭去到宝丰县中医院老住院部东边,将宝丰县张八桥镇西火山村村民李某1停放在此的价值4650元的黑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2、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涂某旭去到宝丰县城德信泉超市门口,将鲁山县盆郭村村民孙某停放在此的价值2070元的雅迪牌简易款贵妃紫电动车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3、2012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涂某旭伙同田某、傅某(二人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拧子等作案工具,去到禹州市文殊镇文殊街广电商场门口,将禹州市文殊镇皂角平村村民艾少锋停放在此的价值5760元的黑色豪爵铃木海王星HS125T型摩托车锁打开后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4、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旭伙同田某、傅某预谋后,携带拧子等作案工具,去到禹州市文殊镇广电商场门口,将禹州市文殊镇村民刘某停放此的价值4250元黑色SUZUKI(铃木)QS11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锁撬开后盗走。5、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涂某旭伙同田某预谋后。去到汝州市中医院北院门口,将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孙庄村民李某2停放在此的价值5270元红色雅马哈JYM125-3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孙某、艾某、刘某、李某2等人陈述,证人周某、田某、傅某、涂某证言,郏县人民法院(2012)郏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宝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说明,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证鉴(2013)039号、081号价格鉴定意见,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郏价认鉴字{2012}第017号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总计22000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旭先后在汝州、宝丰等地多次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陈锐峰审判员 杨晓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