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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聚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金波与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波,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聚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吴金波。被告:俞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波与被告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吴金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