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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某某,女,生于1961年7月18日,汉族。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57年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彦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