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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天航空基地服务有限公司、王睿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长天航空基地服务有限公司,王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67号原告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四季南巷七号楼二单元19号。法定代表人顾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令小琴,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长天航空基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人民政府西门警卫大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睿,总经理。被告王睿,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长天航空基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天航空基地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睿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沧石审判员  姚 洁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