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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第三人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瑜,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69号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东旭大厦1单元10906室。注册号610000100112281。法定代表人南少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敏,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立,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王瑜,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魏华,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第三人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元,其余10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萍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唐萍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