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2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林镇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镇源,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李保均,刘佳,刘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336-2号申请执行人林镇源。委托代理人吉玉林,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层西座01房。法定代表人李保均。被执行人李保均。被执行人刘佳。被执行人刘小峰。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的相应财产,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广深公路伏船岗工业区兴益福永工业城A1栋7A、7B、7C、7D的房产(房地产证号为:5000452264、5000452260、5000452262、50004522**)作为担保。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林镇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广深公路伏船岗工业区兴益福永工业城A1栋7A、7B、7C、7D的房产(房地产证号为:50××64、50××60、5000452262、50××6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