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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开君与刘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君,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君,男,生于1963年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张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飞,男,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安康人,住汉滨区。张开君诉刘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飞返还给张开君人民币8万元。生效后,权利人张开君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月17日前自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刘飞给付张开君7万元,下余本金及利息张开君表示放弃,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