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丙瑞与孙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瑞,孙海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刘丙瑞,男,生于1951年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孙海涛,男,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瑞诉被告孙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丙瑞负担。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